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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民用航空器音量之測定依據國際標準組織(ISO) 三八九一號規定之有效覺察音量測量(EPN,EffectivePerceivedNoise)、A權最大音(A-weightingMaximumNoiseLevel)或噪音曝露位準(SEL,SoundExpo-sureLevel)評定之。單位分別為EPN分貝(EPNdB)、LAmax分貝(LAmaxdB)及SEL 分貝(SEL dB)。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