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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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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空氣污染物減量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老舊車輛:指出廠滿十年以上之燃油機車、燃油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柴油大客車、大貨車。
二、車輛汰舊換新:指淘汰老舊車輛並新購新車。
三、新車:指未完成首次新領牌照登記之電動機車、電動小客貨車、電動大客貨車、六期柴油大客貨車或油電混合動力車。
四、電動機車:指依經濟部推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由經濟部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所生產並取得合格產品認可之重型、輕型及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
五、電動小客貨車:符合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座位在九座以下或座位在二十四座以下之幼童專用車之電動小客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之電動小貨車;或兼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並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其最後一排座椅固定後,後方實際之載貨空間達一立方公尺以上之電動小客貨車。
六、電動大客貨車:符合交通部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全新電動甲類或乙類大客車,電動甲類大客車應符合「低地板大客車規定」安全檢測基準;或車總重逾三.五噸至五噸且全長逾六公尺之電動大貨車。
七、六期柴油大客貨車: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出廠,且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依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施行之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新車;或一百十年九月一日後出廠之新車。
八、油電混合動力車:依車輛能源種類登載作業原則,能源種類登載為「汽油、電能」、「柴油、電能」、「電能、汽油」、「電能、柴油」、「電能(增程)」、「汽油(油電)」、「柴油(油電)、「汽油(電能)」之車輛。但車輛於我國能源效率標示中之純電行程測試值達八十公里以上者,可認定為電動車輛。
九、新車實際購買人:指出資購買電動車輛、六期柴油大客貨車或油電混合動力車之實際所有人。
十、媒合平台: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際網路平台,提供減量效益供給與需求資訊,以公開減量效益需求者收購資訊之方式,由減量效益供給者擇定買方,或擇定予中央主管機關並受領補助,由此平台協助雙方完成減量效益交易及歸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