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19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及符號,定義如下:
一、周界: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
二、q:任一污染源所屬各獨立排放管道單元,各污染物之單位時間最高排放量,其單位為公克/秒(g/s)。
三、a:污染物之換算常數。
四、h:排放管道出口之實際高度,單位為公尺(m)。
五、mg:毫克,相等於零點零零一公克。
六、μg:微克,相等於零點零零一毫克。
七、m³:每立方公尺體積。
八、Nm³: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每立方公尺體積。
九、ppb:十億分之一。
十、Q:排氣量,單位為立方公尺/分或m³/min。
十一、Qs: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排氣量,單位為立方公尺/分或m³/min。
十二、C:污染物排放濃度,單位為ppb或μg/Nm³。
十三、Cs: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污染物排放濃度,單位為ppb或μg/Nm³。
十四、On:排氣中含氧百分率之參考基準值,單位為%。
十五、Os:排氣中含氧百分率之實測值,單位為%,如超過20%,則以20%計算之。
十六、新設污染源:指本標準發布施行日起設立之污染源。
十七、既存污染源:指本標準發布施行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污染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