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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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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型柴油車:指以柴油為燃料,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所稱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或大型特種車。
二、一期大型柴油車:指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出廠之大型柴油車。
三、二期大型柴油車:指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間出廠之大型柴油車。
四、三期大型柴油車: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間出廠之大型柴油車;或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出廠,且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依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核發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大型柴油車。
五、四期大型柴油車: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出廠,且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依九十五年十月一日施行之排放標準核發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大型柴油車(含提前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依九十五年十月一日施行之排放標準核發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大型柴油車)。
六、中古車:指已完成首次新領牌照登記之大型柴油車。
七、新車:指未完成首次新領牌照登記之大型柴油車。
八、五期新車: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間出廠,且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依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或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之排放標準核發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新車(含提前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依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或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之排放標準核發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大型柴油車)。
九、六期新車: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出廠,且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依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施行之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新車;或一百十年九月一日後出廠之新車。
十、指定檢驗日期: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之指定日期前後一個月內。但出廠年份逾十年之營業大客車或高壓罐槽車為指定日期前一個月內。
十一、申請補助者:指一至三期大型柴油車行車執照車主欄位登記之車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