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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主管機關對違反本法之行為,其裁量罰鍰額度除依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辦理外,並應審酌違反本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罰鍰額度計算公式如下:
罰鍰額度=A x B x(1+C)x罰鍰下限
前項公式符號定義如下:
(一)A:指移動污染源類型。
(二)B:指違規情節。
(三)C:指得加重或減輕裁罰事項。屬得加重裁罰事項之C為正值;屬得減輕裁罰事項之C為負值。
第二項罰鍰額度之計算取至新臺幣元,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圖表附件:
附表一.PDF
附表二.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