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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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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資源循環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與資源回收處理利用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與再利用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資源再生利用與產業管理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資源化與處理設施之規劃、設置、推動、管理及督導。
六、資源循環物質與事業廢棄物之流向追蹤規劃、執行、管理及督導。
七、為促進資源循環與資源回收所收取費用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資源循環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