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5 03:5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化學物質登錄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監督。
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三、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制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監督。
四、環境用藥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五、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分析之運用、協調執行勾稽或檢查。
六、毒性化學物質技術研究及發展。
七、化學物質管理國際合作之策劃、推動及協調。
八、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