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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經認證單位應於技能職類測驗評審結束後,對測驗合格者,核發技能職類證書。
前項證書核發作業期程,由經認證單位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