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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後,於優先僱用工作性質相近且經其大量解僱之同一勞工連續滿三個月者,得申請僱用獎勵金。
前項優先僱用之認定,以事業單位再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勞工在原大量解僱人數範圍內認定之。
第一項連續僱用滿三個月之計算,以勞工到職投保勞工保險之日為起算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