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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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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四條所定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之配合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職業訓練機構規劃及辦理職業訓練時,應配合就業市場之需要。
二、職業訓練機構應提供未就業之結訓學員名冊,送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
三、職業訓練機構應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委託,辦理職業訓練。
四、職業訓練機構得接受其他機構之委託,辦理職業訓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