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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受理職業病鑑定範圍如下:
一、保險人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時。
二、保險人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申請鑑定。
前項第一款所定認有必要時,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有困難。
二、職業病給付核定案件經爭議審議、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撤銷後,由保險人另為審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