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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非依本法第七條或第八條之規定,不得張貼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