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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鍋爐,分為下列二種:
一、蒸汽鍋爐:指以火焰、燃燒氣體、其他高溫氣體或以電熱加熱於水或熱媒,使發生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供給他用之裝置及其附屬過熱器與節煤器。
二、熱水鍋爐:指以火焰、燃燒氣體、其他高溫氣體或以電熱加熱於有壓力之水或熱媒,供給他用之裝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