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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雇主應確保勞工作業場所之危害暴露低於附表一或附表二之規定。附表一中未列有容許濃度值之有害物經測出者,視為超過標準。
圖表附件:
附表一 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PDF
附表二 空氣中粉塵容許濃度.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