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5:0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自願繼續參加本保險者(以下簡稱繼續加保者),原投保單位應為其辦理繼續加保手續。
前項原投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不能辦理繼續加保時,繼續加保者得以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申請辦理繼續加保手續,或逕向保險人申請繼續加保:
一、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因其他原因結束營業。
二、與繼續加保者有勞資爭議。
三、遷址不明。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