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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所稱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指僱用被保險人數達五十人以上者。
前項人數,以投保單位於每年實績費率生效日前一年之七月一日起,往前推算一年之平均人數計算。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