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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家庭暴力被害人為六十五歲以下之成年人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前項所定創業貸款補助,為政府辦理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之利息補貼(以下簡稱利息補貼)。
第一項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