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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以下簡稱申訴人)發現雇主違反本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得依本辦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對於地方主管機關經審議後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依本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