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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人員兼任之;並置委
員九人至十五人,由本會主任委員遴聘左列人員兼任之。
一、本會及行政院衛生署代表各一人。
二、職業疾病專門醫師五人至十人。
三、職業衛生專家一人至二人。
四、有關法律專家一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