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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優良實驗室操作規範(Good Laboratory Practice,GLP)及試驗規範辦理。
前項優良實驗室操作規範及試驗規範未訂定前,得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之規範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