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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給予檢舉人獎勵。但檢舉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
一、在檢舉前已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處理之案件。
二、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媒體或公共場所公開之案件。
三、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
前項所定獎勵方式包括檢舉獎金、獎牌或獎勵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