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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狂犬病非疫區及疫區: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告
之國家(地區)。
二、不活化疫苗:指死毒(菌)疫苗及經由生物技術衍生而來之次單位疫
苗、死毒、死菌、基因重組蛋白或不具複製能力之載體等製成之疫苗
。
三、災害:指災害防救法第二條所稱之災害。
四、災害防救機關:指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所稱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及第四條所稱之主管機關。
五、搜救犬:指經訓練至發生災害地區協助進行搜尋、救傷等工作之犬隻
。
六、視覺功能障礙者: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稱之視覺功能障礙者。
七、導盲犬:指合格導盲犬導盲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所稱之合格
導盲犬,或領有國際導盲犬聯盟認可之訓練單位核發證明文件之導盲
犬。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