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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所定個別宅院整建,指住宅興建、住宅修繕及庭院改善。
前項住宅應以農村社區供居住之合法建築物為限,且其建築物用途登記應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
第一項住宅興建指依建築法第九條第一款之新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