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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小組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主管機關得視地方灌溉需求,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各灌溉管理組織所轄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成立水利小組。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應依灌溉設施管理、灌溉系統配水需求及行政管理相關因素,以每五十一公頃以上之面積,成立一水利小組。但有特殊地理環境或經濟因素考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水利小組名稱,應冠以其所在埤圳之地名、重劃區域名稱或其他易辨別之相關地名為原則。
第一項水利小組成立後,本署得視水利小組內之灌溉需求,設水利班若干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