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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驗證農產品於流通過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驗證:
一、實質改變驗證農產品之原包裝或原標示,致影響農產品完整性。
二、委託農產品經營者生產、加工、分裝、流通驗證農產品,並以委託人或定作人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農產品經營者之標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