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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屠宰牲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屠宰牲畜管理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為省政府農
林廳,在直轄市為市政府建設局,在縣為縣政府農業局 (科) ,在省轄市
為市政府建設局,在鄉 (鎮、市) 為鄉 (鎮、市) 公所。
有關牲畜屠宰衛生檢查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省為省政府衛
生處,在直轄市為市政府衛生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衛生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