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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漁船赴印度洋開發魷魚新漁場而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其作業漁區限於北緯十二度以北,東經五十度至東經六十八度之印度洋。但不包括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海盜頻繁活動區域。
從事前項探勘魷釣漁撈作業之漁船(以下簡稱探勘漁船),最多以十艘為上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