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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正第三方: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下列機構之一:
(一)日本地區:
1.日本新檢株式會社。
2.日本海事檢定協會。
(二)日本以外地區: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品質管理系統認證之驗證機構。
二、運搬船:指從事漁獲物運搬業務,將魷釣漁船之漁獲物轉移至己船,並搬運至港口之下列船舶:
(一)我國籍運搬船:領有我國漁業執照之漁獲物運搬船。
(二)非我國籍運搬船:貨櫃輪以外,領有非我國之船籍國有效國籍證書之漁獲物運搬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