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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22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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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類漁港遊艇停泊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遊艇停泊第一類漁港或各類船舶停泊第一類漁港遊艇泊區,其每日停泊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浮動碼頭以船席計算:
(一)十公尺:新臺幣四百元。
(二)十五公尺:新臺幣六百元。
(三)十八公尺:新臺幣七百二十元。
(四)二十公尺:新臺幣八百元。
(五)三十公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以船舶平行岸壁碼頭停泊者,以船舶全長(Length Overall;LOA)計算,且長度以公尺為最小單位,未滿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
(一)十公尺以下:新臺幣二百元。
(二)超過十公尺至二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二十元。
(三)超過二十公尺至三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二十五元。
(四)超過三十公尺至五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三十五元。
(五)超過五十公尺:每公尺新臺幣五十元。
三、以船舶垂直岸壁碼頭停泊者,以船寬五公尺以下為限,每船新臺幣一百元。
前項收費,其停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