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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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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以下簡稱漁港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如下:
一、本國籍漁船、公務船舶、緊急避難船舶:免予收費。但本國籍漁船未領有有效漁業證照者,除漁筏、舢舨依第三款規定計收外,其餘依第二款規定計收。
二、客船、貨船、工作船:以總噸位計算,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元至三十二元計收。但僅停泊水域,而未與靠泊碼頭船舶併靠或停泊於非屬主管機關管理營運之碼頭者,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二元至十六元計收。
三、遊艇、小船:停泊於浮動棧橋支碼頭者,以船席碼頭長度計算,按每公尺每日新臺幣四十元至五十元計收;其餘以船舶全長計算,按每公尺每日新臺幣二十元至五十元計收。但僅停泊水域,而未與靠泊碼頭船舶併靠或停泊於非屬主管機關管理營運之碼頭者,按每公尺每日新臺幣十元至二十五元計收。
四、前三款以外之其他船舶:非動力船舶總噸位五十以上或動力船舶總噸位二十以上者,依第二款規定計收;其餘依前款規定計收。
五、營業用途之加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五百元至六千元計收。
六、劃為垂釣區域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一百元至六百元計收。
前項實際收費費率,由各類漁港主管機關依各漁港服務水準在前項費率上下限額度範圍內決定公告之。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收費,以總噸位計算者,未滿一噸,以一噸計;以長度計算者,未滿一公尺,以一公尺計;停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