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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產品檢查及檢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對農產品經營者之檢查或檢驗事項如下:
一、依本法第四條所定驗證制度之驗證基準等相關規定事項。
二、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農產品使用驗證農產品標章之規定事項。
三、依本法第十一條所定農產品經驗證合格並以驗證農產品名義銷售者之應標示相關事項。
四、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農產品登錄溯源資訊及標示之規定事項。
五、其他依本法應檢查或檢驗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