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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內稻米安全存量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穩定糧食供應,主管機關應於國內適當場所儲備不低於三個月稻米消費量之安全存量。
前項稻米月消費量,依前一年國內稻米總消費量除以十二個月計算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