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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9/27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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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用糧食平準基金收購稻米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基金之主要運用範圍如左:
一、於稻穀市價低於政府公告當期收購稻穀價格時,按公告收購價格收購
稻穀。
二、稻穀市價高於政府公告收購價格時參照市價收購稻穀。
三、辦理生產貸款,按市價折算收回稻穀。
四、參照市價收購糧食實物債券應付本息稻穀。
五、參照市價收購公教人員配給食米。
六、進口國外食米。
七、向國外採購增產稻米必需之物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