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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糧食,係指穀、米、小麥、麵粉及其他經政府公告管理之雜糧
而言,省(市)政府為管理雜糧之公告時,應經中央糧食主管機關之核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