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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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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森林生物之形態、系統分類與森林生態之研究、自然保護(留)區國家植物園及標本園之規劃、管理等事項。
二、森林種質之生產、保育與利用、育苗及育林技術、林木改良、生物技術、森林土壤、林地生產力及森林副產物等之研究事項。
三、森林資源之調查、規劃、經營與資料之建立及森林遊樂之評估等事項。
四、木、竹、籐材之鑑別、加工性質、新材料開發、加工技術及加工機具特性改良等之研究事項。
五、林產物化學成分之分析、鑑定與利用,木質材料性質之改良、保存及其他有關木、竹、籐材化學性質等之研究事項。
六、木竹材等纖維原料開發、製漿造紙方法改進、特種紙張研製及製漿造紙污染處理技術等之研究事項。
七、林產物市場調查、林產工業經濟分析、林業經濟資訊處理與電腦系統管理等事項。
八、森林集水區之地文、水文、氣象、災害治理、環境影響、森林採運、林道規劃及維護等研究事項。
九、森林之動物危害、病蟲害之研究、火災、天然災害之監測、評估、預警、防範、控制等事項。
十、林業研究成果之宣傳輔導、教育推廣與出版、林業圖書資料之建檔管理及試驗林之管理、督導等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