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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同質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稱長照機構)法人之合併,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長照機構財團法人間之合併。
二、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間之合併。
三、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間之合併。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