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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醫療機構申請設立人工生殖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之許可,應具下列人員、設施及設備:
一、人員:
(一)專任施術醫師及機構主持人:婦產科專科醫師受一定訓練者,得為專任施術醫師,並為該機構主持人;施術醫師有二人以上者,指定其中一人為主持人。
(二)專任技術員:具附表一所列生物相關系、所學士以上學歷,受一定訓練者。
(三)專任或兼任諮詢員:醫事人員或社工師,受一定訓練者。
二、設施與設備:規定如附表二。
圖表附件:
附表一:人工生殖機構技術員資格生物相關系、所一欄表.PDF
附表一:人工生殖機構技術員資格生物相關系、所一欄表.DOC
附表二:醫療機構申請設立人工生殖機構之設施與設備.PDF
附表二:醫療機構申請設立人工生殖機構之設施與設備.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