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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級政府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辦理之徵用,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由徵用機關取得生產設備之所有權。
二、由徵用機關於特定期限內取得生產設備之使用權。
三、由徵用機關取得原物料之所有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