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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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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之全文 11 條,除第 4  條第 1  項第 3款自發布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檢疫費用,其項目如下:
一、預防接種、瘧疾預防藥品費、阿米巴性痢疾藥品費。
二、證照費:
(一)國際預防接種證明書費。
(二)船舶衛生管制或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費。
(三)屍體出國(境)准許證明書費。
三、衛生檢疫費:船舶衛生檢疫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目之費用,其徵收對象為申請辦理國際預防接種、瘧疾預防藥品、阿米巴性痢疾藥品或屍體出國(境)准許事項者。但阿米巴性痢疾藥品費之徵收對象以非本國籍者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款之費用,其徵收對象為入出國(境)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代理人。
前二項之徵收對象於申辦時,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開立之繳款書或繳費單,向國庫、國庫代理銀行或代收機構繳納。但符合國庫法第五條規定者,得向疾管署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醫療機構繳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