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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檢驗機構:指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委託或認可,從事傳染病檢體檢驗之衛生機關、醫事機構、學術或研究機構。
二、實驗室認證機構:指對實驗室之檢驗能力及品質,依國際標準進行符合性評鑑及認證之機構。
三、實驗室能力試驗:指藉由實驗室間之比對以評估實驗室測試或校正能力之試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