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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1.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修正之第 3、5、7 條條文,自發布日後三個月施行;但第 5 條不得以開罐價為促銷之規定,其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第 7 條條文,自發布日後三個月施行;但第 5 條不得以開罐價為促銷之規定,其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其範圍及定義如下:
一、嬰兒配方食品:指特製之母乳替代品,於採用適當之輔助食品前,單獨食用即可滿足出生至六個月內嬰兒之營養需求。
二、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指供逾六個月至十二個月之較大嬰兒,於斷奶過程中,配合嬰兒副食品所使用之配方食品,但不適用於六個月以下嬰兒單獨使用。
三、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指特製之母乳或嬰兒配方食品之替代品,單獨食用即可滿足出生數月內患有失調、疾病或醫療狀況之嬰兒之特殊營養需求,直到較大時再採用適當之輔助食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