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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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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之安全容許量如下:
┌───────────┬───────┬──────────┐
│ 放射性核種│ 碘一三一 │銫一三四與銫一三七之│
│ │ (I-131) │總和 │
│食品類別 │ │(Cs-134 + Cs-137)│
├───────────┼───────┼──────────┤
│乳及乳製品 │55 貝克/公斤│ 50 貝克/公斤 │
│ │(55 Bq/kg) │ (50 Bq/kg) │
├───────────┼───────┼──────────┤
│嬰兒食品 │55 貝克/公斤│ 50 貝克/公斤 │
│ │(55 Bq/kg) │ (50 Bq/kg) │
├───────────┼───────┼──────────┤
│飲料及包裝水 │100 貝克/公斤│ 10 貝克/公斤 │
│ │(100 Bq/kg) │ (10 Bq/kg) │
├───────────┼───────┼──────────┤
│其他食品(1)(2) │100 貝克/公斤│ 100 貝克/公斤 │
│ │(100 Bq/kg) │ (100 Bq/kg) │
├───────────┴───────┴──────────┤
│備註:本標準適用於可能有發生核污染或輻射污染時,包括意外或惡│
│ 意之行動。 │
│(1) 乾燥或濃縮等需復水後食用之原料(如:香菇、藻類、魚貝類│
│ 及蔬菜),應以復水後供直接食用之狀態適用「其他食品」之│
│ 限量;但海苔、小魚乾、魷魚乾、葡萄乾等乾燥狀態即為直接│
│ 供食用狀態者,仍應直接適用「其他食品」之限量。 │
│(2) 茶葉須以飲用狀態之條件(沖泡成茶湯後)適用「飲料及包裝│
│ 水」之限量。 │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