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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96.12.21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生食用食品係指經清洗、去皮等調理過程處理後可立即供食之食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