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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主管機關委託辦理食品衛生檢驗(以下稱檢驗)之檢驗機構、學術團體或研究機構(以下合稱受託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符合國際標準組織相關條款(ISO/IEC 17025:2005 等)認證規範。
二、具受委託檢驗項目之檢驗能力與相關場所及設備。
三、訂有檢驗作業管控程序及品質保證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