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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低酸性罐頭食品製造、調配、加工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包括製造、調配、加工低酸性非酒類飲料或水活性高於
零點八五之低酸性罐頭等食品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