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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技術人員如下:
一、製造業者:
(一)製造體外診斷醫療器材人員。
(二)製造非體外診斷醫療器材人員。
二、從事輸入或維修之販賣業者:
(一)輸入醫療器材技術人員。
(二)維修體外診斷醫療器材人員。
(三)維修非體外診斷醫療器材人員。
同一業者聘僱前項各款技術人員,應至少一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