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0:4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以下簡稱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指經營化粧品製造或輸入之下列對象:
一、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應辦理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號。
二、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完成登記之工廠。
三、除免工廠登記之手工香皂業者外,非屬前二款之其他製造或輸入化粧品之團體或法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