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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國際醫療合作,指至國外接受治療或國際代行檢驗之行為。
前項國際醫療合作,以國內醫療、檢驗或研究機構不具病人所需之診斷、檢驗或治療能力,且非屬人體試驗之項目為範圍。但國際代行檢驗項目,以對診斷、疾病治療方式或遺傳諮詢建議有重大影響者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