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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物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以下稱委任或委託機關),為研究、調查、品質管制或其他行政目的,得將藥物之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執行。前項受委任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委任,其權利義務關係由委任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