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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化妝品製造工廠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應依本辦法實施檢查之化妝品製造工廠如左:
一、一般化妝品製造、加工之工廠。
二、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妝品製造、加工工廠。
三、化妝品色素製造、加工之工廠。
四、施於人體口腔之衛生清潔日用品製造、加工之工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